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 (记者李放、傅勇涛)被判刑十年不仅未坐一天牢,甚至还能开车、乘飞机,来往于国内多个省市……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潇洒的“保外就医”于8日发生变化:因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,脱离监管,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而被收监。
保外就医制度,本是人性化关怀和人性化司法的体现,然而一些被判刑人员却用权钱将其打通,成为高墙的“特权通道”,以保外就医之名,行逍遥法外之实。
逍遥“狱”外,服刑后还能享“特权”
连日来,关于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“被判刑未坐牢”的事件引发公众密切关注。虽然石宝春的有关病情结果核查尚未公布,但多家门户网站的海量跟帖,反映的是人们对事件真相的追问:前往桂林、柳州、河池,甚至飞往山东、四川等地,监外执行为啥走样?法院、公安不知情就能推脱责任?是否真正符合监外执行规定,还是暗藏司法腐败?
“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,突出表现在通过权力和金钱获得减刑、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。”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宇说,高墙内暗藏“特权通道”,服刑后依然享受“特权”,这是部分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金钱和权力躲避服刑的惯用伎俩。
据最高检有关统计,截至2014年5月底,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,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,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。同时,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。
近年来,一些犯罪人员利用金钱和权力,钻法律法规的漏洞,以“保外就医”的名义逍遥“狱”外,“一保到底”或“保而不医”并不鲜见。
案例显示,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建生服刑4年,先后5次被保外就医,他还被认为有“立功行为”,建议对其减刑9个月。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,被判10年刑,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;因受贿和贪污被判刑5年的潮州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刘益民,在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下,同样成功“保外”。
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张孝民律师说,一些贪腐官员被判刑后,往往打通监外执行环节,把“暂予监外执行”变成“不执行”,把“保外就医”变成“救命稻草”,严重损害司法公平。
审批流程存漏洞 “保外就医”易成“法外之地”
缺少透明公开的程序,极易使得“保外就医”成为“法外之地”。
例如,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服刑期间,广东省监狱、看守所有关人员收受张海亲友贿赂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在转监、虚假立功、减刑等方面提供帮助,致使其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4年1个月28天,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后潜逃国外。
业内人士介绍,新刑诉法出台后,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监狱系统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制约,但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,效果还有待观察。
“新刑诉法中的伪证罪,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,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,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。”海南省海口中院的一位法官说,“这助长了不良医生虚假鉴定的歪风。”
除审批流程漏洞较多,事后监督乏力,也给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创造了条件。
“在保外就医环节,决定机关与执政机关的容易脱节。”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三军说,“在实践中,决定机关却很少与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联系,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出监后,又不主动到派出所报到,罪犯释放后很容易脱管。”
“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取保人只保不管,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。”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昌新说。
审批监督全公开,防止高墙内腐败
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“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”事件再次向人们证实:“保外就医”已经将制度性短板暴露无遗,如何监督监管者,做好源头管控,自然离不开相应的制度设计,并将关口前移。
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,审批和监督的公开透明是关键。”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,当前很多政法单位建有公开的官方网站,规范减刑、假释、保外就医等,可以把有关文书放在网上公开,必将减少背后的“名堂”和“猫腻”,一些地方实施的减刑、假释公开听证制度探索值得推广。
“加大事后惩戒力度,凡是参与合谋骗取保外就医的人员也要追究责任,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。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马怀德说,一旦发现鉴定人违法操作,严惩不贷。
中央政法委3月发布《关于严格规范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》,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启动开展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,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、金融犯罪、涉黑犯罪等“三类罪犯”刑罚变更执行情况,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。专家建议,只有公开透明,严格执法,才能应更有效地堵住制度性漏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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